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3481号
原告:北京信远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周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菲,北京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维尔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下驻疃村。
法定代表人:黄坚,总经理。
原告北京信远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维尔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信远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信远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远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臧 杰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