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4368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软件大厦南楼3层3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