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84368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津市渤海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增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钟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