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安数迅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天津鹏安数迅科技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二初字第1538号
原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鹏安数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瑞,该单位职员。
原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鹏安数迅科技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鹏安数迅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