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191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执行人:某(山东)智能装备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石某。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山东)智能装备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1民终1365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XXX大众汽车牌汽车一辆、查封车牌号为XXX大众汽车牌一辆,已上公安联控;2025年6月10日,申请人递交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两宗机器设备,2025年7月15日,本院与双方当事人现场查封机器设备并制作现场笔录,申请人同意缴纳评估费,2025年7月29日本院委托评估机器设备,2025年8月25日因申请人未交评估费而退回评估,2025年9月2日电子送达和邮寄送达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三日内书面告知本院是否缴纳评估费,否则不予拍卖,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未回复,机器设备暂时无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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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