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363号
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片区35号路以南2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马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恒泰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三,总经理。
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恒泰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0元,由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睿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3363号
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片区35号路以南2号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马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恒泰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槐荫区槐村街73号。
法定代表人:**三,总经理。
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恒泰机车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60元,由原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