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697号 原告:徐坤,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片区35号路以南2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77138D。 法定代表人:马玎。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55785844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坤与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徐坤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28元,由原告徐坤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