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3697号
原告:徐坤,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高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堂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片区35号路以南2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10477138D。
法定代表人:马玎。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55785844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坤与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徐坤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528元,由原告徐坤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