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82民初7802号
原告: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291号大华宾馆办公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80885427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梁某,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因以被告梁某另行协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