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湘0182民初7798号 原告: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291号大华宾馆办公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女,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被告:***,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宁乡市。 原告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服务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8224元、违约金1645元,合计986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天健服务公司与湖南玉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6日、2018年1月31日、2019年3月6日签订了三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22年1月10日与宁乡市玉潭街道玉虹蓝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湖南玉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玉虹·蓝庭国际城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的受益人为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受益人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被告系上述物业20-1503号的业主,物业面积127.7平方米,收费标准为1.4元/月/平方米计算,按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从2019.6.1至2022.12.31日的物业管理费用人民币8224元,违约金1645元,但被告一直拒缴费。综上所述,原告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依据法律规定该合同对被告具有约束力。现原告依约提供了全面的物业服务,被告亦充分享受了全面的服务,故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被告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我2018年收房的时候按全额交了一年的物业费,当时物业公司的人说没有装修的话物业费可以打八折,多的退给我,后来物业公司联系我,要我交物业费的时候,我就去了一趟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跟我打折了,说之前的物业公司的经理调走了,2022年11月份物业公司的人联系我的时候还是跟我说空置房可以打八折,要我交物业费,由于疫情家里经济状况不太好,我老公也没有回钱,也联系不上我老公,都是靠借钱还房贷,我就没有交物业费。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宁乡市玉潭镇二环路(蓝庭国际)××栋××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27.67㎡,未装修入住。2015年5月6日,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玉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玉虹蓝庭国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约定由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玉虹蓝庭国际城一期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4年11月30日-2017年11月29日,收费标准为住宅按1.4元/月/平方,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2018年1月31日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延期壹年,自2017年11月29日-2018年11月30日,收费标准及其他内容不变;2019年3月6日,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玉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玉虹蓝庭国际城一期、二期一批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2020年11月30日,收费标准为住宅按1.4元/月/平方,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合同到期后,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1月10日,宁乡市玉潭街道玉虹蓝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宁乡市玉虹蓝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续为玉虹蓝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22年1月10日-2027年1月9日,收费标准为一期与二期一批住宅按1.4元/月/平方,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 另查明: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变更为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变更为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入住登记表、业主交楼流转表、《玉虹蓝庭国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宁乡市玉虹蓝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表、价格核定表、欠费催缴函等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玉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玉虹蓝庭国际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宁乡市玉潭街道玉虹蓝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宁乡市玉虹蓝庭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小区业主,上述合同对被告具有拘束力。2020年12月1日-2022年1月10日期间虽未续签合同,但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质继续提供了物业服务,应视为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综上,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2019年6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7686元(1.4元/平方/月×127.67㎡×43月),因被告收房一直后未装修入住,本院酌情支持6917元(7686元×90%)。需要指出的是,业主维护自身的权利应当依法采用正确的方式,拒付物业服务费对物业公司本身的正常运作以及对小区进行正常的管理会造成影响,此种方法与法不符,不宜提倡。同时,原告作为物业服务者,在其服务过程中,针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当积极主动与业主沟通、协商,尽己所能解决实际问题,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另因原告提供物业服务难免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917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天健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