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638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291号大华宾馆办公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女,1996年12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2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6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对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宁乡市玉虹蓝庭国际的不动产,由于本案标的较小,暂未查封。其他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1月1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申请续冻结,需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2022年11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健众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16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82元,均未执行到位。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严 曦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欧利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