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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赣03**民初573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原告:**,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艺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立家家居建材广场39栋5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75882539P。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艺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