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赣03**民初5731号
原告:***,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原告:**,女,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艺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立家家居建材广场39栋5层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775882539P。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艺之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