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854号之一
申请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大镇8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349号君泰大厦701。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湘0105民初85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2022年3月18日,原、被告达成调解,本院作出(2022)湘0105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湘0105民初8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