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4167号 申请执行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