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5407号
申请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大道8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白冶路168号泰禹家园4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65号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403.4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403.4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罗 萍
人民陪审员 孙 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