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兆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湖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5407号 申请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铜官大道8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白冶路168号泰禹家园4栋。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科学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65号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科学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403.4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省泰禹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403.4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罗 萍 人民陪审员 孙 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