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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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122执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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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西钟山县建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钟山县滨江路15号1-3楼。
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钟山县花山瑶族乡卫生院,住所地广西钟山县花山瑶族乡大桥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广西钟山县建恒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山县花山瑶族乡卫生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112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过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122执1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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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廖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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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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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