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锦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李某某与江西某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向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1025民初6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江西某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向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都昌县。 被告:刘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第三人: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第三人:乐安县某某某某局,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西某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向某某、被告刘某、第三人李某某、第三人乐安县某某某某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71.01元,减半收取5635.51元,保全费2170元,两项共计7805.51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