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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何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1025民初981号 原告:徐某某,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蓝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何某某,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某某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 经本院查实,系何某某、叶某某与原告徐某某三人合伙做乐安县立面改造二期工程防盗网工程;诉讼中,叶某某已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其委托原告徐某某代为追讨案涉工程款项;另本院依职权追加何某某为本案原告并送达开庭传票。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