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003执2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苏仙区五里牌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宁远县广世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协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远县广世茂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制作的(2024)湘100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4年8月2日、8月6日、10月10日、11月22日、2025年1月17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粤KX××**马自达牌汽车,本院已向车管所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目前处置不能。后本院分别向廉江市、宁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同日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但因不满足提取条件,目前处置不能。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4年1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宁远县广世茂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宁远县广世茂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截止2025年1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91637.3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91637.3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