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原县燎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阳原县燎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27民初914号 原告:***,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原县燎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皮毛一条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被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 ***与阳原县燎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