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3483X8,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570458785H,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长城路以西、12号路以北世纪大厦2**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鲁西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83083564K,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66061934B,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999号2幢E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山东鲁西发电有限公司、上海思源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883民初6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2)鲁0883民初6944号民事裁定,驳回***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因履行双方签署《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上诉人提起本诉的请求权基础是《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六条第7**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项工程位于邹城市,应由邹城市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山东**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一审确定的案由正确,一审案由是根据上诉人的诉请和案件事实确定的,根据上诉人第一项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损失150万元及利息”可知,本案的发生因为涉220KV组合器受到损害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的事实而引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法〔2020〕346号)第五条“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规定,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确定案由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二)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从上诉人起诉状内容可知,引发诉讼的基础事实是因为原审第三人鲁西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220KV组合器受到损害需要赔偿,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纯粹因为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而引起的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纠纷,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而不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专属管辖规定。2.双方签署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是钢板桩租赁合同,因为合同附件1“项目名称”明确记载为“租赁费”,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实质上是钢板桩租赁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签合同名称为“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220KV线路管廊基坑钢板桩支护工程”,工程承包范围“钢板桩打拔”,附件“钢板桩支护费用造价清单”中的项目既有“租赁费”,还有“打拔费”“进出场费”等,同时还约定了如需引孔、注水施工时费用如何计算,故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钢板桩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案系其履行合同约定施工义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主张适用合同约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那么,无论是施工质量、工期方面的纠纷,还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其它纠纷,在当事人主张适用约定管辖时,因案涉合同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本案案由确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考虑案涉合同产生的纠纷的专属管辖问题,则因侵权行为地为山东省邹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22)鲁0883民初694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