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

某某等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忻中行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山西省汾西县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忻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曹X生,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飞,男,该局工伤***科员。
上诉人***与上诉人夏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上诉人夏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与上诉人夏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与上诉人夏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当事人均按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4)忻行初字第35号行政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与上诉人夏县海狄铁路维护有限公司各承担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飞
审判员曲攀
审判员*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