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81民初264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某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袁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