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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81民初2646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某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袁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