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902执2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企沙工业园区谭油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处有10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鸿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处100%股权,冻结价值以381583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3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钟梅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