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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某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4302-2号 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月湖社区四草圩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562983002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含山中学新校园生活区学府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287900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祠山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845079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承    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费    修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