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2民初4302-2号
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谏壁镇月湖社区四草圩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2562983002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含山中学新校园生活区学府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287900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祠山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5845079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广元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镇江市**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承 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费 修 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