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82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祠山岗社区鸦鹊岭组广宜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MA2RALP4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含山中学新校园生活区学府佳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9287900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35元,减半收取计5418元,由原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