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民终2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B1层-C05。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审被告: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长宁路6号。
上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2)鲁0203民初6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