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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县某某工程队与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730民初1384号 原告:怀来县某某工程队,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经营者:张某,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来县某某工程队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怀来县某某工程队于2025年4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怀来县某某工程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来县某某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2.15元,由怀来县某某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