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5民初1083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010902440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