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05民初1083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大街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30109024401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与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