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7执异6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商贸新区金世界步行街6号负一层至五层。
负责人:靳小博,系崇礼支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存瑞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苏沛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瑞麟轩商务楼8楼。
法定代表人:袁洪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冀07执恢5号执行裁定,于2021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利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处开立的账户4932××××3925内的资金1173898元予以扣划,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行异议称:一、案涉资金性质是个人住房贷款保证金。二、异议人对案涉资金享有质权和优先受偿权。
审查中,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礼支行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赵芙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