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新亚陶瓷有限公司、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730民初406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上金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存瑞东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亚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亚陶瓷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亚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803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亚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闻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