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34民初66号
原告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京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曲阳县田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艳丽
书记员  董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