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5718号
原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史志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衍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宜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月芬,女,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祐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嵩祝院北巷21号1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月芬。
被告: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5幢1层102。
法定代表人:何森。
原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月芬、北京祐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尚未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成桂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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