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1141号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1号(丝路电商产业园B区)三号楼6层608室。
法定代表人:邹锡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鑫林,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史志鸿,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51.7元,由原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晶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