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2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殷锡培。
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5幢301、302、303、304、305、306、307、308。
法定代表人:何森。
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11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给付2 380 432.9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证券、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扣划共计53 699.34元并于2021年2月8日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其对本院执行无异议。
3.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还剩2 326 733.56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世军
审 判 员 王玮珂
审 判 员 詹 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曹 品
书 记 员 顾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