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1408号
原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史志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辉,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江苏益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古浪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虎,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西固热电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865元,由原告江苏丰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倩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