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30民初6935号
原告:贾某,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负责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丰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赤峰市某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负责人:马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万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某与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赤峰市某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某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