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怀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聚客缘贸易有限公司与淮南市怀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403民初5657号 原告:淮南聚客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辛东村内6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TTXJ4X(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怀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镇206国道横塘路口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3AQ1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南聚客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客缘公司)诉被告淮南市怀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客缘公司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怀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客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欠款人民币64236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费用人民币15418元整;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活板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二手活动房壹拾贰套,及相关二手配套设施等,合同对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相关合同事项进行了调整补充,并以补充协议等书面方式进行了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却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费用的支付义务,诉请的合同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怀纪公司缺席,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聚客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活动板房销售合同”,甲方为被告怀纪公司,乙方为原告聚客缘公司。合同约定,原告聚客缘公司于9月5日向被告怀纪公司提供二手活动板房、楼梯等货物至山南工地,并于7日内安装完毕,货款金额47310元,于安装完毕时支付50%,计23655元,30日内付清。如被告怀纪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承担每天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聚客缘公司于9月5日将上述货物运送至被告怀纪公司指定工地,由现场验收人***签字确认,确认单中明确,以实际面积结算。 9月18日,原告聚客缘公司按约将上述活动板房等货物安装完毕,双方签订“淮南聚客缘贸易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单”,被告怀纪公司在该单据中加盖印章进行确认。 9月20日,经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活动板房等货物,实际运送及安装超出原合同约定,后双方签订“活动板房工程补充协议”,确定增补费用合同14226元,工程总价款为64236元,协议后附原、被告公司印章。 由于被告怀纪公司未按约定向原告聚客缘公司支付货款,经多次索要无果,现原告聚客缘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以月息2分向本院主张违约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活动板房销售合同”及“活动板房工程补充协议”,系以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签订后,原告聚客缘公司按约定将货物运送及安装在被告怀纪公司指定的工地,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怀纪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活动板房安装结束后,支付一半货款,在30日内,将货款支付完毕。但通过庭审查明,被告怀纪公司至今尚未支付分文货款,因此,现原告聚客缘公司主张被告怀纪公司支付货款64236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聚额缘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5418元,经庭审确认,其按照月息2分,以6423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每日千分之三,高于法律规定,原告聚额缘公司自行调整至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本院予以认定。主张的起点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该期间已至被告怀纪公司履行给付货款的时间,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南市怀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淮南聚客缘贸易有限公司货款64236元,违约金15418元,合计796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1元,减半收取895.5元,由被告淮南市怀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