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怀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皖04民终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怀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镇206国道横塘路口东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3AQ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淮南市怀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向***支付劳务费323705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不存在劳务关系。***是***找来帮其干活的,***和***结算,工程款价格也是***和***口头约定的,由此可见,***和***是劳务关系。二、***、***已经足额支付给***劳务费了,并要求***支付给***等人农民工工资,***及***未足额支付给***等人农民工工资,依法应当改判由***、***支付***劳务费323705元,或发回重审。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向***支付劳务费323705元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与***不存在劳务关系。***是***找来帮其干活的,***和***结算,工程款价格也是***和***口头约定的,由此可见,***和***是劳务关系。二、***、***已经足额支付给***劳务费了,并要求***支付给***等人农民工工资,***及***未足额支付给***等人农民工工资,依法应当改判由***、***支付***劳务费323705元,或发回重审。 ***、***、***、***、***、***、怀纪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怀纪公司支付***劳务费323705元及利息(以32370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0日,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与淮南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强公司)签订分包合同,陕西建工淮南市***园项目(1#至4#、7#至23#楼、地下商业、地下车库及附属工程)以劳务清包工的方式分包给发强公司。***挂靠怀纪公司与发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发强公司将***园人工及部分材料、机械分包给怀纪公司。***将其挂靠签订的上述工程转包给***。2018年9月4日,***、***、***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工程承建***园土建项目,风险与收益平担。2018年9月,***与***挂靠怀纪公司与***、***、***签订协议书,***、***将***园泥工转包给***、***、***。***是***园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经***介绍,***于2019年9月组织人员对***园项目部分工程进行劳务施工。2020年1月11日,***作为现场管理人员以证明人的身份向***出具《合量》,载明:***园1#、2#楼内粉***班组,424.485平方×4×30=50938.2平方×8元,合计:肆拾万零柒仟伍佰零伍元整(407505元),减去捌万叁仟捌佰元整(83800元),净剩叁拾贰万叁仟柒佰零五元整(323705元)。***多次主张上述劳务费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诉。 2020年1月18日,***、***与***对***园工程进行核算,***在核算时明确表示***系***园的“代班”,***未提出异议。 ***在庭审中陈述其受雇于***、***。 一审法院认为,淮南市***园项目劳务清包工工程经过重重分包,现场施工情况十分混乱,依据各个分包协议无法确定“***园1#、2#楼内粉”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根据***、***抗辩理由及***提交的录音光盘等证据,能够确定***系***园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在庭审中陈述其是给***、***干活的,结合***提供的录音材料,予以确认。据此,认定***的合同相对人系***与***。***作为现场负责人,对***的施工工程量进行了核算,***据此向***、***主张323705元及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对其他当事人的主张,不予支持。***、***、***、怀纪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务费323705元及利息(以32370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56元,由***、***负担。 二审中,***提交了九组证据。证据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明***、***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和***。证据二,2020年1月13日《收条》一份,证明***给***20万元现金,由***发放工人工资。证据三,2018年11月2日《收据》一份,证明***给***3万元现金,用于支付案涉工程房租费、水电费。证据四,2019年10月18日《借条》一份,证明***借给***生活费2万元。证据五,2018年10月2日《收条》一份,证明***给***、***等人工人工资10万元。证据六,2019年2月3日《收条》一份,证明***给***(***的带班)瓦工工资10万元。证据七,结算单一份,证明***与***结算的全部费用为1074520元,并全部支付给***及其带班***、***。证据八,2020年1月8日***与***的通话录音,证明***是***的工地带班,***从***手里支取工人工资156万元。证据九,2020年1月10日,***给陕西建工集团***园工程项目部书写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陕西建工集团***园工程项目1#楼、2#楼的瓦工施工部分由***承包施工,***是***的工地带班,***与***之间没有劳务关系,不是合同相对人。 ***质证意见:证据一无异议,一审中已提交。证据二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即便真实也未载明领款人为***,领取工资的工人并没有***及***手下的工人,但进一步证实案涉工程***园1#、2#楼由***承包。证据三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即便真实,也只能证明***在***处领取过款项。证据四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即便真实,也只能证明***向***借过生活费,结合***直接从***处领取大额款项发放给工人的事实可以证实***受雇于***或者系案涉工程中的合伙人,合伙可能性较大。证据五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未载明具体哪栋楼的工人工资,载明的时间不在***施工的时间范围内。证据六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载明的时间不在***施工时间范围内,能证实案涉楼栋系***承包。证据七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该证据只是几串数字,未载明各方主体及事由,看不出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据八从内容上看,***与***在商讨算账事项,该事实能进一步证实***与***系合伙关系。证据九为复印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在本案一审前期庭审中陈述其是给***代班,在后续庭审中又陈述其是给***代班,多次陈述存在矛盾,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使得本案变得错综复杂,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进行司法惩戒。 ***质证意见:均不是新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五至证据八的证明观点均不能成立。 ***质证意见: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同签订时是***和***将工程分包给***和***,但通过一审庭审查明,双方并未按照合同履行,后工程负责人为***和***。证据二收条真实性由法庭核实,但从收条可以看出,收条代办人是***。证明三真实性无法核实,是***和***签订的。证据四真实性无法核实,如果该份证据为真,进一步证明***为***代班的事实。证据五三性无法核实。证据六收条真实性无异议,这和***一审提交的工人工资发放记录是相符的,***在收到***的工资后立即将工资发放给工人。证明七三性均有异议,看不出是谁和谁的结算,也看不出***将全部费用支付给代班的***和***,且没有签名,无法证明其观点。证据八三性无法核实,由法庭核实,若为真实,可以看出***只是工地代班的人,另外,录音中***明确提出他只是中间人,结算是***和***两个人的事,与***无关。该份录音不能证明***从***手中支取工资156万元。证据九真实性由法庭核实,但是该证据与一审中***提交的录音相吻合,一审***和***在录音中安排***以其名义写一份已经完工的证明来索要工程款。该份证据再次证明***只是工地带班人员。 本院认证意见:证据一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证据二至证据六均为复印件,无原件佐证,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证据七为复印件,未载明结算事项和结算主体,亦无签名,对其三性均不予确认。证据八通话录音的证明力不予确认。证据九的情况说明载明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认定除“2018年9月,***与***挂靠怀纪公司与***、***、***签订协议书,***、***将***园泥工转包给***、***、***”外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18年9月,***与***(甲方)与***、***、***(乙方)签订协议书,***、***将***园泥工转包给***、***、***,甲方处加盖怀纪公司印章。2019年6月8日,***、***、***三人在场进行结算,***代表***向***支付10000元,***将其手中的协议书原件交付***。***认可***在转款后退出案涉工程,***的代班换成了***。 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支付***案涉工程劳务费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将其承包的泥工转包给***、***、***。2019年6月8日,***、***、***三人在场进行结算,***代表***向***支付10000元,***认可***在转款后退出案涉工程。***虽不认可***退出了案涉工程,但结合***、***、***三人签订的《联营协议书》,***代表***向***支付10000元,***将其协议书交付***及***提交的录音内容等,能够证实***、***、***三人退出案涉工程。***是案涉工程的代班,其在现场接受***安排工作,故***主张的劳务工程系由***、***承包,***、***应对***主张的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一审判决***承担责任欠妥,予以纠正。一审未判决***承担支付责任,***对此未提出上诉,视为认可,故本案劳务费应由***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劳务费323705元及利息(以32370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2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5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12元,由***负担6156元,***负担61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