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民终1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审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23)黑100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