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01民终72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金德瑞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某,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黎明监狱,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负责人:***。
上诉人哈尔滨金德瑞钢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某、一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黎明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3)黑0110民初13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金德瑞钢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哈尔滨金德瑞钢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哈尔滨金德瑞钢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0元(哈尔滨金德瑞钢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280元,由哈尔滨金德瑞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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