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黑0123民初2109号 原告:哈尔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翔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分公司。 经营场所:依兰县。 负责人:孙某。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哈尔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哈尔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预拌混凝土供应款70807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81428元(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以70807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45%×4倍计算),并从2024年8月11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45%×4倍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给付时止;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9月,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2024年3月1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被告在原告处共计购买3615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为每立方米330元,合计金额1192950元,运费15120元,合计总金额为1208070元。2023年9月28日,被告支付货款5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708070元。2023年10月11日,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已完成全部供货,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不予给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被告根据实际用量现金结算,混凝土全部供货完成后10日内一次性结清”和《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向乙方赔偿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每迟延付款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合同价款的5‰的违约金。”的约定,原告向法院起诉,望法院查清事实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前偿还哈尔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54035元,于2024年10月27日前偿还354035元; 二、如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则支付违约金81428元(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8月10日以70807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45%×4倍计算),并从2024年8月1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3.45%×4倍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时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498.11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哈尔滨某某实业有限公司1650.62元,由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47.49元;保全费5000元由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履行义务告知书 义务人: 您所涉纠纷已经我院审理后作出法律文书,在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您应当依法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依法对您所有的财产采取查询、冻结、扣押、查封以及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控制与处置措施。法院有权依法对您本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拘留或罚款等强制惩戒与制裁措施。如果您拒不执行生效裁判且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致使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的,或者非法处置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