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保瑞祥和特种门工贸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黑1283民初2728号 原告:北京保瑞祥和特种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发展路8号院5号楼9层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红旗街1委6组光华路南通海路西99年建材公司集资楼一层商服东数第五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保瑞祥和特种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源正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源正公司立即返还质保金14500元;2.要求源正公司支付违约金10350元;3.诉讼费用由源正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与江西鸿邑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邑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由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负责制作、运输、安装黑龙江省女子监狱A、B栋监舍门,数量为138个,单价5000元,合同总价款690000元。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了监舍门的制作、运输、安装,鸿邑公司按照约定给付95%视为工程款。关于5%的质保金,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与源正公司签订《质保金抵押协议书》,质保金的给付主体由鸿邑公司变更为源正公司,协议约定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监舍门质保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在质保期间内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提供的监舍门并未出现问题。质保期限过后,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多次向源正公司索要,源正公司仅返还20000元质保金,剩余14500元至今未返还,双方约定如超过日期未返还,则按照每天3%计算违约金,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自愿调整为质保金总额34500元的30%即10350元。 源正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系经营门窗制造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源正公司系经营房屋建筑工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与鸿邑公司签订合同,协议由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负责制作、运输、安装黑龙江省女子监狱A、B栋监舍门,数量为138个,单价 5000元,总价款690000元,并约定鸿邑公司整体验收工程合格后向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支付合同额的95%,剩余合同额的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鸿邑公司验收后,向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支付100%的货款。关于监舍门的质量保证,由源正公司与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另行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2021年12月2日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与源正公司签订《关于质保金抵押协议书》一份,约定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将34500元质保金交付给源正公司,质保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质保到期经验收合格,由源正公司无息支付给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指定账户,如质保金到期后未支付给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超出日期按质保金每天3%计算违约金(34500×3%=1035)支付给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与源正公司分别在甲方、乙方处加盖公章。2021年12月7日,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指定公司职工***将345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源正公司指定的职工***账户中。质保协议约定的期满后,源正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指示***向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转款 20000元,并标注退女子监狱特种门质保金。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合同中约定的联系人,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职工***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向源正公司职工***索要保证金,源正公司职工***承认该事实,但以各种理由至今未返还剩余质保金145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监舍门电动门订购合同一份、银行客户回单照片三张,用以证明2019年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与鸿邑公司签订合同,鸿邑公司将690000元打入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账户的事实;2.《关于质保金抵押协议书》一份及手机银行转账截图两份,用以证明2021年12月2日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与源正公司签订合同的事实;3.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公司职工***原始载体手机一部,***及***微信首页截图各一份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用以证明源正公司承认尚欠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质保金的事实。源正公司放弃质证权利。以上证据形式具有合法性,内容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证据之间可以形成证据链条,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与源正公司签订《关于质保金抵押协议书》,约定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将质保金34500元交付给源正公司保管,质保期间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5日,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将34500元质保金交付给源正公司。质保到期后,源正公司仅向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返还 20000元质保金,尚欠14500元未返还的行为系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依据以上规定,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要求源正公司按质保金总额34500元的30%承担违约损失过高,应予以调整,源正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返还20000元,该部分违约金为:575.65元(20000×224天/365×4.69%),并为以未返还的质保金数额14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35%上浮40%即年利率4.69%标准,计算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源正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保瑞祥和特种门公司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北京保瑞祥和特种门工贸有限公司质保金14500元及违约金575.65元,并以145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35%上浮40%即年利率4.69%标准,支付自2022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北京保瑞祥和特种门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为211元,由黑龙江省源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8元,由北京保瑞祥和特种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自动履行法律文书告知书 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按照法律规定释法当事人,请认真对待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拒不履行或延期履行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后果: 1.可能额外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各项执行费用; 2.可能被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财产、强制搜查、强制腾退; 3.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行为的,可能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高铁、飞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产生严重不利后果并影响相关信用; 5.其他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6.本案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自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应由义务人向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汇入应承担的诉讼费。 在全面履行义务前,上述风险将一直存在。 如积极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如有金钱给付义务,可选择将款项交付法院进行发还,亦可以向对方当事人直接履行。如选择向当事人直接履行,请保存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选择由法院进行发还,款项汇至法院以下账户: 1.交纳诉讼费款项账户: 开户名:海伦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 账号:084351010********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海伦市支行 2.案件涉案款账户: 开户名:海伦市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 账号:09120344292********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伦市支行 汇款时请在“备注”栏注明姓名及案号,并在转款后及时告知法院,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如履行法律文书中诉讼费交纳义务,请向第一个账户交纳;如履行法律文书判项或调解项确定的应承担法律义务,请向第二个账户交纳。 特此告知。 海伦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