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国泰君安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河北九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81民初2802号 原告:河北国泰君安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00号阳光滏瑞特家居广场九层91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MA0EAW1AX1。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九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92676067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国泰君安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河北国泰君安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