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239号
原告:泊头市腾强地坪施工队,住所地:泊头市文庙镇楚贾杜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130981MA09TUWF1L。
经营者:马金强。
被告:河北九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四营乡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1792676067T。
法定代表人:卢兵。
泊头市腾强地坪施工队与河北九州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泊头市腾强地坪施工队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腾强地坪施工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春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