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929民初172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温某,职务,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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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