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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鸿欣实业有限公司;河北鑫兴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邑诚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929民初172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温某,职务,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