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5693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住登封市。
被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8081074XU。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于2023年8月11日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与***沟通,***称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