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5695号
原告:高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8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