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5民初2419号
申请人: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浦西企业中心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8081074XU。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大桥乡灵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176610291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与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901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在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602160016128120230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9018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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