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民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靖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苏源热电西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中心5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际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靖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江**公司)因与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荣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河南荣生公司承担靖江**公司提出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清除水箱原聚脲防腐部分335636.52元及水箱聚脲防腐部分1061868.1元或发回重审;2.驳回河南荣生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河南荣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仅支持河南荣生公司赔偿靖江**公司清除水箱原聚脲防腐部分335636.52元和双方承揽合同中水箱防腐价款548145元,不支持靖江**公司的全部实际损失,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可了靖江**公司与河南荣生公司的《大***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新建工程水务管理中心B00项目水箱防腐保温材料供货与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根据该合同,河南荣生公司的施工需以总包方验收合格为标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总包方发现河南荣生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并提出要求,河南荣生公司知晓总包方的存在,知晓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满足靖江**公司与总包方的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河南荣生公司知晓总包方的存在,知晓承揽合同的最终目的,因此河南荣生公司在施工期间对其施工质量应有比较明确具体的预期,也应当履行相关义务防止靖江**公司的损失扩大。纵观整个合同履行过程,河南荣生公司以靖江**公司未支付民工工资为由(该理由未被一审法院采纳)拖延修复工程问题,也未给出明确的修复方案,导致总包方为工程进度重新招标并造成靖江**公司相关损失。该损失是河南荣生公司可以预见或者应当能预见的损失,河南荣生公司应当承担水箱聚脲防腐部分重做损失1397505元。总包方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重新招标发生的1397505元应由河南荣生公司承担。二、一审法院支持河南荣生公司反诉请求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河南荣生公司称工程款增加了71750元(实际主张56000元)。河南荣生公司提供的2019年8月10日的联系单上不是靖江**公司项目经理***所签,加盖的印章也不是靖江**公司现场项目部的印章。河南荣生公司项目经理***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不连续,***是谁不清楚,一审时靖江**公司不认可该聊天记录,故所增工程款5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河南荣生公司施工的水箱内防腐聚脲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没有提交总包方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签发的性能验收证书,241260元付款条件没有成就,河南荣生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河南荣生公司辩称,一、河南荣生公司已经完成施工且被验收合格,一审判决靖江**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合理合法。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总包方对工程进行验收,但是实际上总包方并未针对河南荣生公司进行工程验收,而是由靖江**公司和项目监理方验收,且向河南荣生公司出具了《施工质量验收表》,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给了靖江**公司,河南荣生公司除保修责任外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涉案工程移交靖江**公司后即进入保修期,河南荣生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免费修复即可。但因靖江**公司长期大额拖欠河南荣生公司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河南荣生公司也函告靖江**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后再维修,但靖江**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拒不付款,还要求河南荣生公司继续垫资修复,属无理要求,河南荣生公司有权履行不安抗辩权利,担心修复后靖江**公司仍然不支付工程款。靖江**公司未自行修复、未委托他人修复、也未实地勘验保存证据或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放任总包方随意铲除好的聚脲防腐材料重新施工,靖江**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当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自行承担责任。靖江**公司不仅长期拖欠河南荣生公司应发给农民工的工资,还无理要求河南荣生公司无偿修复,对河南荣生公司明显不公平,结合其过错程度靖江**公司对损失结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二、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认定河南荣生公司无法预见损失正确。总包方不分好坏全部铲除涉案工程重做的行为和结果,在河南荣生公司与靖江**公司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从靖江**公司项目经理***微信发给河南荣生公司项目经理***的照片和聊天记录“打开的罐现在都有问题,只是大小多少而已”来看,只有局部问题,不是所有的罐都被打开,打开的罐也绝非全部存在全面质量瑕疵,更非六个水箱都有问题,河南荣生公司怎么也不会想到总包方不分好坏地将不存在瑕疵的聚脲铲除重做,更何况即使有瑕疵和质量问题,按照国家和行业规范要求进行修复即可,铲除重做的做法系扩大损失的不当行为,该扩大的损失不应由河南荣生公司承担。三、一审判决支持增加的管道聚脲工程款合理合法。靖江**公司口头否认***的签字,但并未提供证据佐证,从双方项目经理***和***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没有否认其签字的真实性和印章的真实性且还继续履行合同。结合河南荣生公司提交的微信记录、《对账单》《工程联系单》《竣工报告》等证据可以印证靖江**公司欠付管道聚脲工程款56000元的事实。
河南荣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靖江**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由靖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全部水箱防腐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应当铲除重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是《大***2×1000MW机组水箱防腐专题会议纪要》及附件照片、2020年7月23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但河南荣生公司与靖江**公司均未参加该专题会议,也没有在《大***2×1000MW机组水箱防腐专题会议纪要》签字确认,而且会议纪要和靖江**公司提供的照片(会议纪要没有该附件照片)显示的并非全部罐内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靖江**公司实际并不知道是否全部水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靖江**公司***告知“打开的罐现在都有问题,只是大小多少而已”充分说明并不是所有的罐被打开了,并不是所有的罐都有问题,更别说全部都有严重质量问题,更不是必须对全部罐内防腐铲除重做才能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按照规范完全可以通过修补方式解决罐内防腐问题。2.是否全部工程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当有完整的视频或照片并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才能确定,总包方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和靖江**公司在出现争议后并未进行质量鉴定,也不保存能证明全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视频照片,也没有尝试修复,而是选择破坏证据全部铲除重作防腐,靖江**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质量问题范围和重做的必要性、合理性。另外,靖江**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河南荣生公司发函:“如果贵公司既不回复又不安排,我公司将另行安排施工队修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可见靖江**公司完全认可修复防止扩大损失,但靖江**公司既没有自行修复,也没有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最终导致项目业主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将包括无质量问题的聚脲铲除后重新施工,故应由靖江**公司承担因其过错扩大的损失,一审法院将该不利后果及扩大损失分配给河南荣生公司错误。3.2020年12月9日靖江**公司和工程监理人已经就涉案工程出具了《验收申请书》和《质量验收表》,涉案聚脲防腐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靖江**公司在验收合格后又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其应就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存在的范围、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举证,然而靖江**公司并未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但一审法院以“河南荣生公司主张仅两个水箱存在质量问题,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为由认定河南荣生公司承担责任,不符合举证规则。二、一审判决按照水箱内防腐重做施工人卓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价款计算损失金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既然认可河南荣生公司一审时出具的《喷涂聚脲防水工程施工规范》《涂型聚脲防护材料涂装工程技术规范》《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施工规范》,却又忽视该证据中规定的内容,比如《涂型聚脲防护材料涂装工程技术规范》5.4.2规定“连续面积大于或等于0.5m鼓泡、壳层等缺陷,应按本规范第5.4.1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喷涂修复、面积小于0.5m不连续鼓泡、壳层等缺陷,宜采用手工进行修补”,《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施工规范》11.3.6规定“对聚脲涂层出现的大面积鼓泡或脱层等缺陷,可以采用机械喷涂方法进行修补,小面积鼓泡、脱层或针孔可采用手工方法进行修补”,完全可以对质量瑕疵的聚脲工程进行修复,无需全部铲除重新施工。全部铲除并重新施工的方案不具有必要性和经济性,一审判决支持全部铲除重新施工的方案并将铲除费用和重做费用让河南荣生公司承担,认定事实和划分责任错误。2.一审判决按照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和卓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约定的合同价款作为重做费用明显不当。靖江**公司提供的证据系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与卓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水箱防腐施工合同》复印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靖江**公司应当提交结算、付款、发票开具情况、修复方案、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施工前后的照片录像、重做后的验收报告等证据来证明其主张,仅依据案外人订立的重做合同无法得知全部工程是否被全部铲除及实际结算价款。3.靖江**公司与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签订的《大***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新建工程水务管理中心B00项目水箱-补充合同》仅表明双方认可需要核减金额为1397505元,但实际是否核减,靖江**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靖江**公司实际核减1397505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靖江**公司没有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原因和范围、水箱内防腐聚脲全部铲除重做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重做防腐金额,一审判决却以河南荣生公司未能提出相反证据为由作出不利于河南荣生公司的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靖江**公司辩称,1.河南荣生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其使用的涂料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的是进口聚脲,而河南荣生公司使用的是国产聚脲,两种产品价格相差3倍,且出现质量问题后河南荣生公司拒不修复。2.卓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价款计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施工价款是总包方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重新招标确定的价格,应据此赔偿靖江**公司损失。3.按照涉案合同约定,河南荣生公司必须要收到总包方签发的验收性能证书后,靖江**公司才支付合同总价的40%,而实际上靖江**公司已支付总价款的80%,不存在欠款的事实。
靖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荣生公司赔偿靖江**公司损失1397505元;2.判令河南荣生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河南荣生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靖江**公司支付河南荣生公司工程款301260元及利息9664.425元(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后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反诉案件受理费由靖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7月,靖江**公司作为卖方、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作为买方,双方签订《大***发电有限公司2X1000MW新建工程水务管理中心B00项目水箱采购合同》一份,主要内容如下:为证实合同设备能够按照合同规定的运行方式安全、可靠地运行,在调试期内完成机组带负荷试验。在调试结束后,应开始为期168小时的试运行,如合同设备未能通过试运行,买方有权重做试运行,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如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双方现场代表应在试运行期满之日起5天内签署“试运行完成”证书。在本合同规定的性能验收试验期间,如果有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指标未能达到技术协议的规定,双方应对失败的原因进行调查,澄清责任并按以下方法解决:9.7.1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中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性能和保证指标,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包括进行必要的设备修理、更换或者改进;并完成第二次性能试验。卖方应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达到技术性能和保证值,并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费用:(1)在设备安装现场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所有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2)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3)买方人员从事更换和/或修理的施工、安装、试验和调试的费用;(4)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使用的燃料费、水电费、工具和设备的费用;(5)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使用的材料费。如果由于卖方原因,在其所进行的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中仍有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性能和保证指标,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12.5条的规定向卖方索赔。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载明:“5.1.2.1水箱内外防腐层应与箱壁结合牢固,不应出现脱落现象,且防腐层应平整。经水压实验合格后的水箱,外表面涂二层防锈底漆;内壁防腐采用**或同等质量产品聚脲喷涂产品(型号及施工方法须经甲方认可),厚度为1.5mm。防腐须经5000V静电火花检测不起弧。5.1.4.5聚脲防腐材料喷涂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工艺,禁止在涂料表面产生针孔,禁止在喷涂层中产生气泡。5.1.4.15设备外部防腐。水箱外部防腐应满足DL/T5072-2007《保温油漆设计规程》相关要求。”
2018年12月,靖江**公司作为甲方、河南荣生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供货与施工合同》,主要内容为:“二、防腐材料规格、数量、单价、合价。1.水箱外保温,规格型号80mm岩棉+0.75mm彩钢板,数量3855m2,单价130元/m2,金额501150元;2.水箱内防腐,规格型号进口聚脲,数量4675m2,数量4675m2,单价117元/m2,金额546975元;合计暂定总价壹佰零肆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1048125.00);备注最终以单价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总价。三、技术规范、质量要求。1.合同设备:500m3海水反渗透水箱2台,4500m3除盐水箱2台,300m3超滤水箱2台,50m3淡水反渗透水箱1台。2.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按建设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和总包方签订的水箱技术规范执行。3.水箱内防腐材料为进口聚脲,厚度1.5mm;外壁用岩棉保温,外部为彩钢板。岩棉厚度为80mm,彩钢板厚度为0.75mm。4.乙方提供的材料应保证完全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中规定的质量及技术要求,在工程质保期内,乙方应对材料和施工的任何缺陷和质量负责。五、材料、施工方案的报验及施工过程检验和验收。1.乙方提供完整的符合规范的施工方案及所有材料质量证明书和合格证书,并按要求向总包方、监理部门报审。2.乙方要配合甲方、总包方、监理工程师对其工程的检验和验收并做好相关资料,若发现产品质量与执行标准不符合,甲方有权提出异议,乙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3.本项目施工质量验收以总包方验收合格为准。六、付款、支付方式。(1)预付款:合同签订生效乙方人员设备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0%。(2)验收款:合同设备全部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到总包方签发的性能验收证书,壹个月内支付卖方合同价的40%验收款。(3)剩余合同总价的40%,其中35%在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叁个月内付款,留合同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在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清。七、质量保证。1.本合同水箱内防腐和外保温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整体交付运行12个月。2.本合同防腐工程在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电、函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免费进行修复。八、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和施工,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2.按合同约定,乙方工程施工逾期交付,向甲方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3.乙方提供的原材料若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按未到货处理,一切损失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二、合同履行情况及工程款情况
合同签订后,河南荣生公司进行了施工。河南荣生公司提交的其项目负责人***与靖江**公司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于2019年12月16日向***发送验收申请表,***向***提供了开票信息,后告知***“最好让监理签个验收合格,符合要求”,***又向***发送了质量验收表,显示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处加盖监理单位的印章,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字,无制造、设计、建设单位签字**。
2020年1月3日,***向***发送微信:工人现在一天10多个电话要钱,我也是没办法,还有管道聚脲钱你让公司催催,马上过年了。郭:收到。
2020年4月20日,***向***发送微信,**6项内容,称合计451620元没有付款,其中第5项为管道聚脲不开票。郭:还差多少票,用文档打个单子,盖上公章。苗:好的。***发送《对账单》一份,载明:“1.东营水箱防腐保温工程结算金额1087260元,已开发票1050000元,余37260元发票未开;2.东营水箱防腐保温工程已付金额692000元,余395260元未付;3.管道聚脲56000元不开票,款未付;合计工程款451260元未付。”
2020年5月26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了《东营水箱内外防腐结算单》一份,结算单载明水箱内外防腐合计1087260元,其中内壁聚脲面积4685平,单价117元/平,为548145元,外壁底漆为34065元,外壁保温为505050元。
关于管道聚脲部分靖江**公司不予认可。河南荣生公司提交2019年8月10日《工程联系单》复印件一份,内容显示:发包单位大唐公司向靖江**公司发函,排水泵房安装工程......采购到场材料为裸管,未做内外涂塑,因现场急于施工故委托靖江**公司对此部分材料进行除锈及聚脲防腐,协商价格包含材料、人工、机械、税金,每平方米250元,工程量见附件。工程监理单位***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审核意见为:同意业主委托意见,请靖江**公司组织实施。附表中内防腐141平,外防腐146平。发包单位显示工作人员为***。经核算上述工程价格为71750元。河南荣生公司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苗:18年我们在东营港大唐水电厂作的水箱聚脲跟管道聚脲,水箱聚脲有合同,管道聚脲没有合同,当时管道聚脲是你安排让做的,你说走**的公司,委托下给**,让**环保把管道聚脲的钱给付了,当时8万多,**收完管理费剩5万多,你们已经把钱给**了,他们现在不给我付款。李:这事当时汇报给丁主任,丁主任走**补充合同,水务公司已经给**补签合同,让你们干这事,**收百分之20管理费。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靖江**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42000元。
三、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
2020年7月20日,***向***发送微信:“哎,**,这台挂那个谁,***正刚给我发过来,我正说正给你打电话呢,总共就这一台除盐水上别的,这别的都没问题,现在我正修呢,现在正找人修呢。这两个就这两个,这时候干的时候,天冷了不。**你给**说一下,我这边正修着呢?把钱给付一下。哥哥我不是难为你,如果这样子,我就先不修了。哥哥你给**说吧,不给付款,我肯定不再修了,我给***也说了,他给**也打过电话了。郭:目前状况不是很好,在大领导没有知情的情况下,抓紧修复。如果大领导知情后,让整体重做那就损失大了。苗:哥哥我不是对你,不给付款我是不会修的。
2020年7月21日,***向***发微信:除盐水箱有内置浮顶,如要修复内防腐聚脲,必须要做好防护工作,不得损坏浮顶。***:我没修。***:请做一个方案,让项目部认可。苗:你给**说吧,不给付款我不会修的。”
2020年7月21日,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向靖江**公司发送传真,载明:“我公司于2017年7月与靖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签定的大***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新建工程水务管理中心B00项目水箱供货合同中除盐水箱4500m3两台、超滤水箱300m3两台、反渗透水箱500m3两台共计6台,试用后其内部聚脲防腐层出现鼓包、脱落、返锈等严重质量问题(详见附件)。因储水介质为海水,腐蚀性较强,现要求全部进行返工处理,因现场工期紧张请贵公司(2日内)即刻安排人员及工具、材料到场进行处理,8月10日前完成除盐水箱缺陷处理,8月15日内完成所有水箱缺陷处理。如果贵司2日内未到现场处理,我公司将自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贵司承担;如因贵公司原因未在时间节点完成水箱缺陷处理,造成的影响及损失,从合同款项中一并扣除,且将该情况如实上报给环境公司物资部,并列入不良供应商。”
同日,靖江**公司向河南荣生公司发函:“关于东营港(大***发电有限公司)室外水箱内防腐的质量问题。我公司于2018年12月与贵公司签订的大***发电有限公司室外水箱的内防腐外保温施工合同,施工已经完成,目前电厂进行168试运行前例行检查,发现水箱内防腐聚脲有返锈鼓泡现象,而且十分严重,请贵公司于今日(21日)中午11点前给出明确回复,并安排人员到现场修复处理。如果贵公司既不回复又不安排,我公司将另行安排施工队修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贵公司承担。”
同日,河南荣生公司向靖江**公司回函:“关于东营港(大***发电有限公司)室外水箱内部防腐返修问题。我公司于2019年12月份完成施工验收,因贵公司拖欠我公司农民工工资245260.00元未支付,造成施工现场无法进行施工。现要求贵公司立即支付余下农民工工资款,否则产生一切问题我公司概不负责。如贵公司安排其他施工队伍修复现场部分返修问题,产生的一切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
2020年7月22日,河南荣生公司向靖江**公司发函:“我公司对贵公司提出的水箱内壁防腐局部质量问题,于2020年7月21日已回函。施工现场现有我公司人员在场。联系人***,联系电话:138××******。现我公司要求贵公司立即支付农民工工资,若贵公司依旧不予支付,后果自负。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问题,我公司概不负责。”
2020年7月22日,大唐集团公司、省公司工程建设部、东营公司、诚信监理公司、大唐环境集团、大唐水务公司联合召开水箱防腐专题会议,形成《大***2×1000MW机组水箱防腐专题会议纪要》载明:“会议内容:近期检查发现1、2号超滤水箱、1、2号海水反渗透水箱、1、2号除盐水箱内部出现防腐层龟裂、脱落、分层、鼓包的严重质量问题,海水淡化系统无法继续调试制水,对两台机组的调试进度造成巨大影响,并危及机组设备安全。为尽快解决水箱防腐质量问题,保障东营公司后续调试进度,特召开本次会议,会议纪要如下:1、水箱防腐按照六台水箱全部铲除旧防腐层,重新喷砂防腐的方案执行。……”2020年7月23日,***将上述会议纪要发送给***。
2020年7月23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苗:我干的300的跟4500的储水箱局部那个起泡,是不是我维修,这不让我维修,这跟我们一点关系都没有。郭:你来跟业主及大唐项目部对接,我也不希望全返,费用太大啦。赶紧落实,等招标完了,那就改不了啦。打开的罐现在都有问题,只是大小多少而已。苗:是不是你局部出问题,我们该修修,现在他不让修是不是,这跟我那就没关系了。
2020年9月18日,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发布《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小额采购结果审核意见(2020)第21号》的通知,卓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大***2*1000MW新建工程水务中心B00项目水箱防腐施工工程”。2020年9月24日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卓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大***2*1000MW新建工程水务中心B00项目水箱防腐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1397505元为总价固定不变价,工程量清单显示:清除水箱原聚脲防腐工艺部分为335636.52元,水箱聚脲防腐部分为1061868.1元。约定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25日,完工日期为2020年10月30日。(合同附件三工程总进度计划表显示:施工项目包括除盐水箱,海水反渗透水箱1、2,超滤水箱1、2。工序包括原防腐层清理,内部金属面喷砂处理、内部金属面中验、喷漆聚脲底漆及干燥、喷漆聚脲及干燥。)
靖江**公司提交其与大***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新建工程水务管理中心B00项目水箱-补充合同》一份,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大***发电有限公司×1000MW新建工程水务管理中心B00项目DWET-SCL114-CZ23-2017号合同,达成如下协议,具体如下:由于水箱防腐出现质量问题,经招标重新防腐需139.7505万元,该款项需由靖江**公司承担,需核减金额为1397505元,核减金额发票需退还给靖江**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靖江**公司与河南荣生公司签订的《供货与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现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本诉和反诉请求分析如下:
一、关于靖江**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靖江**公司主张河南荣生公司施工的水箱内部聚脲防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大***分公司对该部分重作而扣除其合同款1397505元,要求河南荣生公司予以赔偿。河南荣生公司仅认可存在局部质量问题,并称可通过修复解决,无需重作,对赔偿金额不予认可。
首先,双方《防腐保温与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按建设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甲方和总包方签订的水箱技术规范执行。在靖江**公司和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的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水箱内外防腐层应与箱壁结合牢固,不应出现脱落现象,且防腐层应平整;聚脲防腐材料喷涂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工艺,禁止在涂料表面产生针孔,禁止在喷涂层中产生气泡,故河南荣生公司的施工应符合上述质量要求。其次,根据《大***2×1000MW机组水箱防腐专题会议纪要》记载,六个水箱内部“出现防腐层龟裂、脱落、分层、鼓包的严重质量问题”,在2020年7月23日***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告知“打开的罐现在都有问题,只是大小多少而已”,结合会议纪要所附照片,能够证明涉案六个水箱的内防腐存在质量问题。河南荣生公司主张仅两个水箱存在质量问题,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再次,靖江**公司发现质量问题后,要求河南荣生公司进行修复和出具修复方案,河南荣生公司以靖江**公司未付工程款为由予以拒绝,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修理、重作。靖江**公司提交的《会议纪要》载明,经大唐公司多部门及监理公司研究认为,水箱内防腐层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危及机组设备安全,故而决定重作,河南荣生公司主张通过修复可解决相关质量问题,并未提供修复方案,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其应赔偿因瑕疵履行行为给靖江**公司造成的损失。最后,关于损失赔偿金额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靖江**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为卓高建设集团的合同价款1397505元,包括清除水箱原聚脲防腐工艺335636.52元和水箱聚脲防腐1061868.1元。其中清除费用系恢复原状的必要费用,予以确认,但水箱聚脲防腐部分的费用远超过本案《防腐保温与施工合同》内防腐部分的合同价款548145元,超过部分系河南荣生公司无法预见到的损失,不予支持,仅认定靖江**公司主张的合理的清除和重作费用合计883781.52元。
二、关于河南荣生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问题
关于工程款的金额。2020年5月26日***回复水箱内外防腐结算单一份,结算价格为1087260元,与河南荣生公司主张的合同金额一致,予以确认。河南荣生公司另主张增加工程量管道聚脲56000元,靖江**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从***与***的聊天记录内容看,2020年1月3日***曾向***发微信催款,内容中提到“还有管道聚脲钱你让公司催催”,***回复“收到”;2020年4月20日***向***发送《对账单》中**“管道聚脲56000不开票,款未付”,***亦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与河南荣生公司提交的2019年8月10日工程总包方大唐公司与靖江**的《工程联系单》,以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河南荣生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增加了管道聚脲部分的工程量,因该部分不包含在合同范围内无需开具发票,故对该部分予以确认。上述工程款金额合计1143260元,靖江**公司已经支付842000元,**301260元未付。河南荣生公司施工的内防腐聚脲存在质量问题,靖江**公司要求河南荣生公司赔偿其重作损失,已经支持了其主张的合理费用以达到其合同目的,故在河南荣生公司支付上述赔偿款的情况下,靖江**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301260元,但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对河南荣生公司主张的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因引起本案纠纷发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河南荣生公司向靖江**公司支付赔偿款883781.52元;二、靖江**公司向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260元;三、上述第一、二项抵销后,河南荣生公司需向靖江**公司支付赔偿款582521.5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靖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河南荣生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7378元,由靖江**公司负担6388元,河南荣生公司负担1099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荣生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82元,由靖江**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法院对靖江**公司主张的涉案合同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二、一审法院对荣生公司主张工程款301260元予以支持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靖江**公司一审和上诉主张,因河南荣生公司产品和施工质量问题,总包方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要求靖江**公司重做水箱聚脲防腐工程产生铲除费用335636.52元及施工费用1061868.1元,合计1397505元(四舍五入),该重做防腐产生的费用被总包方从工程款中扣除,该损失应由河南荣生公司承担。河南荣生公司主张,靖江**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水箱内防腐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需铲除原聚脲重新施工以及1397505元费用实际发生,河南荣生公司对该赔偿金额不认可。本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第二条防腐材料规格、数量、价格表中**水箱内防腐材料规格型号为进口聚脲;第三条第2项约定,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按建设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以及靖江**公司和总包方签订的水箱技术规范执行,该条第2项再次约定水箱内防腐材料为进口聚脲,厚度1.5mm…庭审中,河南荣生公司认可其使用的产品为国产聚脲,但主张合同价格就是国产聚脲的价格。本院认为,河南荣生公司使用的聚脲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其次,涉案合同第五条第3项约定,本项目施工质量验收以总包方验收合格为准。在总包方大唐水务东营分公司不认可涉案水箱防腐工程质量且召开专题会议形成纪要的情况下,河南荣生公司以靖江**公司与监理方签字主张完成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第三,涉案合同第五条第2项约定,若发现产品质量与执行标准不符合,靖江**公司有权提出异议,河南荣生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第七条质量保证约定,防腐工程在质保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河南荣生公司收到靖江**公司电、函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免费进行修复。本案中,在靖江**公司多次就质量问题向河南荣生公司反馈后,河南荣生公司以民工工资为由未到现场修复不符合上述合同约定。第四,靖江**公司提交的与总包方的合同、专题会议纪要及防腐施工出现问题后的补充合同等可以证明总包方从靖江**公司合同总额中扣除1397505元的事实。综上,因河南荣生公司施工产品及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水箱防腐重新施工,双方项目经理在沟通中靖江**公司亦谈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避免总包方可能提出重做的风险,一审法院根据河南荣生公司违约情况以及该公司可预见且应预见的涉案合同价款金额548145元以及恢复原状的必要费用认定靖江**公司的损失,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焦点二。双方对防腐结算单中的结算价格1087260元以及靖江**公司已经向河南荣生公司付款842000元无异议,双方对于河南荣生公司因增加管道聚脲防腐工程量而产生的56000元存在争议。本院认为,河南荣生公司一审提交的总包方与靖江**公司之间的《工程联系单》以及双方项目经理微信聊天记录中谈及管道聚脲催款,河南荣生公司主张增加工程量款项56000元有事实基础。关于靖江**公司上诉称241260元工程款在未验收情况下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判决支持靖江**公司对涉案水箱防腐材料全部铲除并重做,包含铲除费用335636.52元及水箱防腐部分的合同价款548145元,在此情况下,对河南荣生公司的剩余工程款301260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靖江**公司、河南荣生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78元,由上诉人靖江**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河南省荣生建设有限公司平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国臻
审 判 员 李 宁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