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量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量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量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金源御景华府3幢1单元1层101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西安量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